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杭州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杭政函〔2012〕5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杭州市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
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2〕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重新公布我市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标准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补偿。
二、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四项费用。具体为: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行“征地区片价”,其中安置补助费标准统一为4.5万元/人。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照市有关规定实行综合补偿。具体补偿时青苗补偿费按照“有苗补偿、无苗不补”的原则,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其实际价值计算,由被征地村按标准据实补偿给相应的所有权人。
三、征地区片范围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市区征地区片分布图为准。
四、除林地外,在对被征土地进行补偿时不分地类均采取同一补偿标准。
五、安置方式分为开发性安置和货币安置两种。对撤村建居村(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采取货币安置的除外),及经市政府批准实行开发性安置的建设项目征收非撤村建居村土地(林地除外)的,应执行开发性安置的补偿标准。除以上情形外均执行货币安置的补偿标准。
六、需要安置的被征地人员数量均按照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平均每亩耕地上的农业人口数量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但原则上不超过以下标准:一级区片为2.6人/亩;二级区片为2.2人/亩;三级区片为1.8人/亩;四级区片为1.4人/亩。征收林地的,按上述标准的1/2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