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财税政策。实行“核定税收基数、超收部分返还”的财税激励政策,核定2011年开发区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基数,2012至2014年,省级“三税”留成超出核定基数部分,3年内全额返还开发区,主要用于区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市州、县市区政府也要制定相应的财税优惠政策。对开发区土地出让收入市州、县市区分成部分,除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保支出及法定支出外,优先用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设立一级独立财政。
(十三)投资政策。根据省级财力状况,在现有基础上,逐步增加开发区专项资金额度,重点支持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自2012年起,对“退城进郊、退二进三”的企业和其他新建项目选址不在开发区内的,原则上不予审批(核准、备案),不提供土地、资金、电力等要素供应,引导分散设立企业向开发区集中。对开发区内新设立的国家级及省级研发中心,在科研项目立项、科技经费补助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鼓励和扶持开发区建立创新联盟,建设开放式公共创新平台。
(十四)环保政策。创新开发区环评管理机制,开发区规划环评通过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的,在简化区内具体项目环评文件编制内容的同时,一律进入“快速审批通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时限由现行规定的60个工作日缩短至30个工作日,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时限由现行规定的30个工作日缩短至20个工作日。
四、保障措施
(十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开发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进一步加强对开发区建设发展的指导、协调和服务,抓好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和考核奖惩等工作。省开发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大力支持开发区建设发展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开发区发展战略、政策研究和循环化改造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积极筹措并逐步扩大开发区资金投入规模,争取中央财政对我省开发区更大支持,做好开发区专项资金贷款贴息工作,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省工信委负责做好开发区产业发展指导工作,支持并推动开发区产业集聚、集群发展。省科技厅负责加强对开发区科技进步工作的业务指导,支持开发区建立科技创新体系,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做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增容扩区和升级工作。省商务厅负责推动开发区发展开放型经济,加强对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扎实推进经济技术开发区增容扩区和升级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加强对开发区土地利用的指导,建立有利于开发区发展的用地保障机制。省建设厅负责加强对开发区建设规划的指导。省环保厅负责指导开发区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省统计局负责做好开发区统计和监测工作。成立省开发区协会,加强开发区间的协同协作。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为开发区发展创造条件,凡涉及开发区的审批审核事项,应简化手续、减少环节。
(十六)充分发挥规划引领指导作用。进一步完善开发区规划体系,以实施《甘肃省“十二五”开发区发展规划》(甘政办发〔2011〕216号)为契机,指导各市州抓紧编制本行政区的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各开发区要根据所在市州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加快编制或修编开发区发展规划和建设规划,推动建立和完善省、市州、开发区三级规划体系,切实发挥规划的引领和指导作用。开发区发展规划要与所在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充分衔接,明确四至范围、功能定位、主导产业、功能区块及空间管制要求等重点内容,结合发展实际,合理确定近中期建设区和预留发展区,分步实施,滚动开发。强化开发区规划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组织实施开发区建设,杜绝规划执行的随意性,推动形成各具特色、错位发展、优势互补、配套联动的开发区发展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