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拟制的公文,在送市政府领导签发之前,先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按规定进行核稿,并经市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审核,签注呈批意见。
(四)市政府办公厅实行发文审核联系制度。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公文,填写《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审核联系单》,退起草部门进一步修改完善并经部门领导审签后重新报市政府。
(五)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市长或者主持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市长或市长授权的副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审核签发。文内注明经市政府同意的,须呈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特殊情况下可由秘书长视情审签。
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与其他单位的联合行文,应当送联合发文机关按公文办理程序会签。
(六)已经市政府办公厅核稿、市政府领导正式签发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收发室统一登记后,送文印部门缮印。文件清样经拟稿者初校、秘书一处复校后正式印发。
在校对中发现文稿有问题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按发文程序复审。
(七)为规范操作,凡要求加印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需到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填写《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加印通知单》,加印文件超过50份的,由其自行支付印刷费用。
六、公文归档
(一)公文办毕后,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杭州市档案管理条例》、《
杭州市机关档案工作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79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归档。
(二)以市政府办公厅为主办理的公文办毕后,原件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立卷、归档,其他单位可以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市政府办公厅作为会办单位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厅应保存复制件。
(三)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领导兼任其他机关或市政府非常设机构的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构整理、立卷、归档。市政府非常设机构撤销后,档案统一移交给该机构的原主管或挂靠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