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实行公文办理定期通报制度,对交由各部门研究提出意见逾期未反馈又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甚至久拖不办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进行通报批评。
(十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公文承办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推行工作代理制(AB角制度),加强催办、查办和反馈工作,加快公文运转,提高办文质量。
(十二)进一步简化报文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各地各单位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内、外事活动不必正式行文,可填写“重要内外事活动报告单”,直接以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报市委、市政府值班室。
(十三)进一步规范考核评比达标表彰奖励项目和庆典活动的审核工作。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提出表彰请求的,应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表彰类项目审核的通知》(市委办发〔2011〕13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直单位开展考核评比表彰奖励项目清理规范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委办发〔2011〕142号)的要求事先请示,其中涉及考核类表彰项目的,转请市考评办提出初审意见;其他表彰类项目,转请市纠风办提出初审意见,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定后,方可进行表彰。涉及庆典活动的,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开展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办发〔2011〕73号)要求执行。
五、发文处理
(一)发文处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登记、校对、缮印、用印、分发等程序。
(二)制发公文必须本着精简、求实、高效的原则,内容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和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性的重要决策部署为主。
1.可用简报和信息传递的内容,一般不用文件形式制发。
2.凡属市政府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原则上不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各单位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
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市政府非常设机构,其召开会议的通知、形成的工作意见和会议纪要等,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一般不予批转、转发、印发。确需批转、转发、印发的,须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各类市政府非常设机构成员调整,除涉及正、副组长(主任)以外,均由各市政府非常设机构办公室自行发文。
4.凡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已经发布或公开见报的普遍适用性公文,各级政府原则上不再层层制发贯彻意见类文件;上级机关已经开会部署和通过传真等形式下达明确工作任务的,下级机关不再另发文件;除重要会议外,领导讲话或会议工作报告已印发会议材料或已作新闻报道的,除对全局有指导意义和政策性较强的外,会后不再印发文件。确需印发的,由起草部门摘要并经领导审定后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