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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贯彻《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经审核,对确定为办件的公文,由秘书一处及时进行分办:
  1.属市政府主管部门权限范围内可以处理的事项,发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转办通知单》,转有关部门研究并负责答复,同时告知来文单位直接与承办单位联系;
  2.由市政府办公厅直接承办的公文,交由市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办理,同时发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文件回执单》,告知来文单位与承办处室沟通、联系。
  3.市领导在主送市政府的请示类公文上的批示,交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收文分办,其他公文按批示意见直接办理。
  (四)对确定为阅件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二处提出传阅意见,呈送有关领导审阅。
  (五)审批公文时,对“请示”、“意见”,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作同意;对“报告”,圈阅表示已阅知。
  (六)各地各单位需要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批转、转发、印发的请示类公文,一般事项应提前15个工作日、紧急事项应提前7个工作日报送。特别紧急的事项需要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的,报送单位应当在文中说明紧急的原因和本单位办理的经过。
  (七)由市政府办公厅直接承办的公文,一般应在收文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和反馈。对紧急和重要公文,应当及时研究办理,及时作出答复和反馈。
  (八)市政府办公厅各处室在办文中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以上领导签署意见后,发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征求意见单》。
  (九)公文办结后应及时反馈结果。答复请示事项,凡重大问题和涉及外部行政需作为执法依据的,必须正式行文;对一些单项性、事务性、内部性事项,可采用抄告单、简复单、便函、领导批示复印、电话告知等形式予以答复。
  (十)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收到市政府办公厅通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转办通知单》转办的公文或交由部门提出意见的会办类公文,应当及时登记办理、提出意见;在规定期限内难以办结的,要及时向来文单位进行中间反馈,说明不能按期办结的原因,并告知预期办结的时间。对转办件,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来文单位,并将办理结果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对会办件,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意见反馈市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对市政府办公厅会办件的反馈意见,应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并加盖部门印章。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适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退回市政府办公厅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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