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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贯彻《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4.下列事项应直接报送市有关主管部门,由各主管部门研究办理或会商后直接答复,必要时由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研究决定:涉及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的,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申报;涉及跨系统、跨行业、跨所有制企业兼并和组建企业集团的,径报相关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涉及在市区开办市场的,径报市贸易局;涉及机构编制的,径报市编委办。
  5.各类企业和组织请示或办理有关事项,应根据隶属关系(属地)和职权范围,直接报请相应的属地政府或主管部门(职能部门)处理;无法解决的,再由相关部门报请市政府协调或裁定。除省、市政府直属企事业单位和市政府领导交办的以外,其他在杭企业、组织直接向市政府报送的请示,市政府办公厅将不予收文。
  6. 除市政府领导交办的事项和需要报送市政府领导的绝密事项、少数紧急的涉外事项及重大突发事件外,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不得以机关名义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确有需要,可在主送市政府的同时,抄送领导个人。
  7. 请求上级机关批转、转发、印发的请示类公文,应当在来文中附文件草案、起草说明、部门反馈意见,并明确公开范围(公开、内网公开、限制阅读、不公开四类)。
  (六)市政府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可以向区、县(市)人民政府的有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未经市政府同意,一般不得向区、县(市)人民政府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无隶属关系的其他单位向本单位报送上行文。
  1.市政府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各部门办公室可以就系统内部有关事务性工作行文,但不得涉及外部行政的事项。
  2.市政府各部门向下级机关或本系统下发的文件(除重要文件外),一般不抄送市政府。
  3.市政府各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市政府有权责令纠正或撤销。
  (七)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的非涉密公文,必须按规定进行电子报送;涉密公文、无法进行电子报送的特殊公文及附件,可通过纸质形式上报。
  四、收文办理
  (一)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二)收到国务院、省政府下发或交办的公文,以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来函,市人大、政协机关的审议意见、建议函和外地人民政府的商请函,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主送市政府的文件,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厅收发室负责签收、登记后,送秘书一处负责人审核,确定为办件或阅件,并按有关程序处理。
  市政府办公厅实行公文报送联系制度和收文审核联系制度。收到需要办理的公文,收发室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按规定实施无纸化报送;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等。对不符合无纸化报送要求的公文,通过发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报送联系单》的方式予以退文;对不符合国发〔2000〕23号文件、本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公文,发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收文审核联系单》,其中严重不符合公文规范的公文,经市政府办公厅相关负责人或授权秘书一处核准后,退回呈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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