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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贯彻《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五)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二)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三、行文规则
  (一)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二)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和报告的,应当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三)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四)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五)上报市政府的公文,“请示”和“报告”要区分。“请示”应当一文一事,要求市政府批复的事项要在“请示”中明确提出,请示的成文日期后应标注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1.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意见”、“报告”,须由各地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标注签发人姓名,如遇主要负责人出差、出访等特殊情况,可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但应在“附注”中说明情况;联合行文的,应标注会办单位签发人姓名。
  2.属于市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应当以区、县(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部门的名义报市政府,不得同时主送几个上级机关,也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
  3.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负责自行解决。凡可以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解决,或者可以商请市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不应直接向市政府请示;凡可以自行下达,或者可以与有关部门联合下达的文件,不应报请市政府批转。
  需要市政府审批的事项,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可以由部门发文,文中应注明“已经市政府同意”字样,并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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