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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贯彻《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贯彻《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政〔2012〕4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贯彻〈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杭州市贯彻《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为使本市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00〕2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总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二)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制发、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三)市政府及经市政府同意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出的公文,是市政府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四)市政府办公厅是市政府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市政府公文处理工作,并负责指导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市政府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
  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具体负责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的公文处理工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办公室(秘书处)主管本机关并负责指导下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公文处理工作应明确专人负责。
  (五)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室(秘书处)应当对上级机关和本机关下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公文种类
  杭州市各级行政机关正式行文应当使用下列公文种类:
  (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布规章;宣布施行重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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