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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政发〔2012〕3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保护知识产权和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全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高。2010年10月至2011年6月,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我省开展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以下简称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侵权和假冒伪劣突出问题,查办了一批大案要案,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增强了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意识。但在专项整治阶段,也暴露出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更趋隐蔽,行政执法手段力度需进一步加强,相关工作机制有待完善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协作,依法严厉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
  (一)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要按照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原则,围绕食品、药品、化妆品、农资、建材、机电、汽配等重点商品,以及著作权、商标、专利等领域的突出问题,坚持日常检查和专项整治相结合,落实各部门阶段工作目标,持续保持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高压态势。要加大对生产源头的治理力度,强化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加强市场巡查和产品抽检,深挖售假源头和违法销售网络,依法取缔无证无照生产经营的“黑作坊”、“黑窝点”。强化进出口环节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力度,有效遏制进出口环节侵权假冒违法活动。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规范网络交易行为,维护网络交易秩序。
  (二)强化刑事司法打击。公安机关对侵权假冒犯罪及相关商业贿赂犯罪活动要及时立案侦查,明确查办责任主体和办理时限,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重点案件要挂牌督办。要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农资等直接损害群众切身利益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定期开展集中打击行动。要挖掘案源,深挖违法犯罪生产、供应、销售窝点,彻底摧毁其产业链条。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配合公安机关履行侦查职责,主动配合检察机关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职责,支持配合法院做好侵权和假冒伪劣犯罪案件审理工作,依法严惩犯罪分子。
  (三)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各地要建立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明确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牵头部门,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衔接工作中的问题。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检查时,发现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并将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收集的有关违法犯罪证据移送公安机关,同时按照规定向检察机关备案。公安机关接报后应及时调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行政执法部门,同时抄送检察机关,防止有案不送、以罚代刑等行为发生。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要及时侦办并移送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坚决追究侵权假冒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要加快建设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全国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部署和安排,2013年底前分批建设完成,实现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执法、司法信息互联互通。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行政执法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案件信息录入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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