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财政和税收政策支持。认真组织实施《浙江省“十二五”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视财力情况逐步增加畜牧业发展扶持资金。鼓励规模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把畜牧业建设项目扶持与示范创建活动结合起来,优先扶持参加畜牧专业合作社的规模养殖场。支持畜牧专业合作社和区域性畜牧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创建省级示范性合作社,符合相关条件的享受农业龙头企业扶持政策。支持畜牧专业合作社与企业联合创办饲料加工、动物诊疗、统一供精和有机肥加工等服务组织,其为合作社内部成员供应饲料及原料、提供服务的,视同合作社自产自用和自我服务,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对大型畜牧专业合作社和区域性畜牧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开办或入股的畜禽屠宰加工企业、畜产品直销店,从事符合条件的畜牧业类初加工所得,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各地要认真落实曾经从事公益性乡镇畜牧兽医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等待遇政策。
(二)加强金融支持。金融机构要加强对畜牧专业合作社、规模养殖场的金融服务和信贷支持。创新抵押担保方式,扩大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把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畜产品订单、保单、仓单等用于抵(质)押或授信的资产。建立规模养殖场、畜牧专业合作社保险、授信联动、资金互助机制,对已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养殖场和合作社,金融机构应参照参保额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建立规模养殖场联合担保贷款机制,对大型畜牧专业合作社可按注册资金10倍以内积极给予信贷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要开发新险种,积极开展地方特色畜牧品种保险试点,支持畜牧专业合作社组织社员联合投保,扩大保险覆盖面。
(三)加强用地等政策支持。各地要按照农林牧结合、不破坏耕作层和不影响生态环境的原则,支持畜牧业“上山进园”,妥善解决畜禽规模养殖用地。除畜禽禁养区外,凡是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规模养殖场都应允许发展。鼓励合理利用荒山、荒地、滩涂等发展畜禽养殖。对列入禁养区或因环境整治需搬迁的养殖场,各级政府要帮助落实新场址,并按规定评估后给予补偿。探索中小规模养殖场(户)以养殖权作股进入养殖小区、合作社,建立散养退出后入股进小区的用地拆补异地置换机制。畜禽养殖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使用水利灌溉工程供水的执行农业用水价格,使用农村饮用水工程供水的执行农民饮用水价格。
(四)加强产销调控支持。要健全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机制和保障市场供应机制。完善省级储备和市县储备、政府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的猪肉储备制度,落实主销区和沿海大中城市地方猪肉储备规模不低于当地居民10天消费量、其他城市不低于当地居民7天消费量的规定,适当增加猪肉储备,并根据生猪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合理把握猪肉储备吞吐时间、节奏和力度,加强生猪生产和市场的调控。加强生猪等生产监测预警,完善能繁母猪预警体系和价格成本监测体系。以畜牧产业协会牵头,联合畜牧专业合作社,按照生产者出一点、政府补一点的原则,在一些生猪产销大县探索建立生猪生产风险互助金,实行以丰补歉。加强家禽、蛋、奶等价格监测预警,引导养殖场(户)合理安排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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