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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的若干意见

  上述列入二次开发范围的低效利用建设用地,未取得合法建设用地手续或者存在违法用地的,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到位、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二次开发。
  (四)开展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的,要依据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认真做好低效利用建设用地的调查摸底工作,建立低效利用建设用地项目基础数据库,并进行上图、列表、造册。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科学制订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实施方案,编制年度实施计划,稳妥有序推进二次开发工作。
  (五)列入二次开发年度实施计划的区域或具体地块,申请二次开发的单位和个人需编制具体开发方案,经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经信等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县政府批准实施。
  (六)对各地在开展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工作中遇到的带有普遍性的政策性、法律性难题,省国土资源厅要抓紧提出解决方案,报经国土资源部批准后,选择若干市县开展试点,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实施。
  三、采用多种方式开展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
  (七)协商收回。对企业因项目、资金、预期效益等原因,无法按照原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开发的产业用地,市县政府可采取协商收回土地使用权后,依法重新组织土地使用权出让。
  (八)鼓励流转。对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已投入一定的资金进行土地开发,用地已经满足转让条件,但因项目、资金、预期效益等原因,短期内难以继续开发或达到预期目标的,鼓励企业依法流转土地使用权。
  (九)协议置换。对政府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异地搬迁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经市县政府依法批准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协议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异地置换安排工业用地。
  (十)退二优二。对工业企业利用现有厂房、土地开展技术改造,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并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指标的,经相关部门审批,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实施拆建、改扩建、加层改造、利用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土地投资强度、利用效率和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
  (十一)退二进三。对企业利用已有存量土地和原厂房兴办商务和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物品储运、鲜活农产品销售等服务业,可保留其工业用途不变,经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使用,并按规定缴纳国有土地收益金。
  企业利用已有存量土地和原厂房兴办服务业,需要改变土地用途并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的,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政府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处置,并按市场评估地价补缴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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