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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的若干意见
(浙政发〔2012〕3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资源节约优先战略,切实推进我省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和产业转型升级,实现以较少的土地资源消耗保障经济加快发展、高质量发展,确保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转变用地观,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按照“范围明确、运行封闭、程序严格、监管有力、结果可控”的要求,积极稳妥推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实现挖潜低效利用土地、优化城镇用地布局、保障服务业用地需求、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在按市场化运作的同时,发挥政府组织、引导和监管职能,充分调动政府、集体、建设用地原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积极性,鼓励社会各方广泛参与,实现多方共赢,确保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
  统筹规划,有序推进。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等,科学制订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实施方案,严格限定实施范围和对象,经批准后规范有序推进。
  产权明晰,保障权益。调查摸清低效利用建设用地现状和产权登记情况,正确处理二次开发过程中的法律、经济关系,切实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正确把握二次开发中的土地处置政策,做到政策统一、程序规范、管理严格、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节约集约,提高效率。通过市场运作和公开透明的方式强化市场配置土地资源,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提高土地利用强度和效率,实现节约集约用地。
  二、积极稳妥推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
  (三)按照有利于优化建设用地空间布局、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原则,确定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范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成区范围内,下列土地可列入二次开发范围:城乡规划确定的“退二进三”产业用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安全生产、环保要求等的产业用地;建设用地利用强度明显低于节约集约用地控制指标标准的产业用地;布局散乱、条件落后,城乡规划确定需要改造的旧住宅区、城中村用地;经市县政府认定为低效利用的其他建设用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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