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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通告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通告
(南府字〔2012〕2号)


  为加强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十一届第40号)、《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人口计生委、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第8号令)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二、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禁止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不具有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时,应当查验购药者的相关资格证明,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终止妊娠药品目录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调整。

  三、禁止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禁止非法制作、传播、发布有关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出版物、信息资料及医疗广告。

  四、符合法定生育条件且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不得人工终止妊娠(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除外)。

  五、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施行非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前,应查验本人身份证明。

  六、购置超声诊断和染色体检测等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的设备,自购置之日起二十日内,应当按规定报卫生部门或报人口计生部门备案;报送备案的内容包括购置设备的类型、数量、使用场所和操作人员名单。

  七、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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