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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行政学院工作条例》加强和改进行政学院(校)工作的意见

  二、完善行政学院(校)设置,健全领导体制,加强和改进政府对行政学院(校)工作的领导

  (六)优化行政学院(校)布局。市、县一级要结合实际,以市、县(市、区)委党校、行政学院(校)为依托,整合干部培训资源,实现资源共享。

  (七)健全行政学院(校)领导体制。行政学院(校)实行校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委会)领导体制。校委会全面领导院(校)工作,委员由同级政府任命。

  行政学院(校)与党校合并办学的,行政学院(校)院(校)长原则上由兼任党校校长的同级党委领导同志兼任,也可由同级政府分管人事工作的副职兼任;独立办学的行政学院(校)院(校)长,由同级政府领导人员兼任。

  行政学院(校)设置常务副院(校)长主持日常工作,行政学院(校)与党校合并办学的,行政学院(校)常务副院(校)长由党校常务副校长兼任;独立办学的行政学院(校)常务副院(校)长,按本级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配备。校委委员按同级政府部门副职干部选配。公务员主管部门一名领导兼任行政学院(校)副职。

  (八)加强和改进对行政学院(校)工作的领导和支持。行政学院(校)工作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一如既往地加强对行政学院(校)的领导,支持学院工作,切实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

  1. 把行政学院(校)工作列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范围。各级政府要把行政学院(校)工作摆在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事关执政党执政能力和水平提高、公务员素质和能力提高的高度去考虑,纳入政府整体工作部署和党的建设总体安排,科学部署,积极推动。各级政府每年要听取一次以上行政学院(校)工作汇报,把行政学院(校)工作列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范围。

  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经常过问行政学院(校)工作,深入行政学院(校)加强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分管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职责,研究解决行政学院(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到行政学院(校)讲课、作报告、与学员座谈的制度。

  2. 统筹协调好行政学院(校)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并形成相应的工作机制。行政学院(校)与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关系是工作协调关系,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公务员的培训有业务指导的责任。

  各级行政学院(校)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培训规划,根据公务员培训的需要及行政学院(校)培训师资的情况,制定和落实公务员培训轮训规划;各级发改、财政等职能部门要积极帮助各级行政学院(校)解决教学培训基地建设、科研咨询合作、人才交流、队伍建设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必要支持和帮助。

  3. 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参训机制和干部教育培训实效考核评估制度。严格培训制度,严肃干部调训纪律,把培训规划和培训人选落到实处,调配公务员到行政学院(校)培训。

  公务员领导干部和年轻后备领导干部要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培训轮训。乡科级以上公务员,每5年必须培训一次,因特殊情况未培训的,必须补训。各级政府和公务员管理部门要支持行政学院(校)发挥好公务员培训主渠道的作用,按照分级培训要求,制定公务员培训规划,调配公务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等到行政学院(校)培训,精心组织协调,保证培训轮训任务落实。

  4. 加强行政学院(校)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选好配强行政学院(校)领导班子,特别是常务副院(校)长。要把政治立场坚定、理论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年富力强、开拓创新、忠诚于党的干部教育事业的优秀干部选配充实进行政学院(校)领导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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