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府办〔2012〕103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关于贯彻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关于贯彻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若干措施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1〕157号)精神,以及《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的改革要点,立足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坚持先行先试,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扶持两岸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
(一)试行自然人直接投资台资企业
在划定的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内,允许境内中国公民以自然人身份与台湾地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新设或参股台商投资企业。
(二)放宽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准入条件
放宽行业核定标准。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列明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特别是“离岸金融、离岸呼叫中心、旅游装备、云计算、供应链管理、融资租赁、节能环保、生物育种、航运、实验室、新能源、新材料、新科技、新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允许企业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符合国际惯例、行业标准的用语体现行业特点和服务特点。
简化现代中介服务业经营住所证明。国内外著名的会计、评估、设计、知识产权服务等现代中介服务机构,住所设在政府提供的集中办事场所的,由管理该集中办事场所的相关机构出具相关住所证明;住所设在宾馆、酒店的,可凭租赁协议和该宾馆、酒店的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作为住所证明。
(三)扩大现代服务业准入方式和准入范围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允许台商在厦门以独资或控股方式,投资航运物流、码头经营、环境服务、与健康相关的服务和社会服务、工业设计、建筑设计、资产评估、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等服务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