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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新生儿有关参保政策的通知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新生儿有关参保政策的通知
(济人社发〔2012〕66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提高新生儿医疗保障水平,自2012年4月1日起,就新生儿参保政策作如下调整:
  2012年4月1日后出生并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并一次性缴纳对应年度全年居民医疗保险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以上参保缴费的,仍按市政府令第232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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