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实行更加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支持政策。积极发挥货币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为实体经济发展和就业创造良好的宏观金融环境。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对自主创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等金融服务,落实促进小微型企业贷款的财税支持政策,对初创企业进行重点扶持。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建立政策监测评估机制,切实提高政策落实效果。
(十)实行更加有利于城乡统筹的就业扶持政策。坚持城乡统筹,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积极稳妥地将城镇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扩大到有就业创业愿望和劳动能力的农村劳动者,在大力落实免费职介、培训补贴、鉴定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加快将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扶持政策全面覆盖到登记失业农民,逐步形成普惠均等的政策扶持体系。
四、着力做好重点人群就业工作
(十一)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坚持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就业工作的首位,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1〕97号)精神,完善和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不断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积极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工作岗位,继续统筹实施好“三支一扶”等基层服务项目,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就业。大力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加强创业教育、创业实训和创业服务,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到2015年,建成省级大学生创业教育示范校40所、省级创业实践基地和孵化基地30个、大学生创业教育示范基地50个,支持10万名大学生参与创业,扶持100个创业团队,打造100名大学生创业典型。深入开展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活动,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和见习基本生活补助,着力提升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能力。完善以实名制为基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制度,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和实名制就业服务活动,发展适合青年和各类毕业生求职就业的互联网就业服务,提升就业服务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大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帮扶力度,继续实施基层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每年购买5000个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重点帮扶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
(十二)加强对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完善就业援助政策,合理开发公益性岗位,对符合就业援助条件的人员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实施专业化和个性化的就业援助,保持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动态为零。健全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协调机制,将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纳入本地区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整体规划,多途径、多渠道安置职工。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积极稳妥地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转移,扶持企业开展职工转岗转业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