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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小型和微型企业金融服务水平奖励措施的通知


  (五)市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采取增量与增速相结合办法实施考核奖励。2012年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本外币贷款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奖励金额:

  (一)2012年奖励金额=2012年小微企业本外币贷款余额增量×奖励比例。其中,2012年小微企业本外币贷款余额增量=2012年末小微企业本外币贷款余额-2011年末小微企业本外币贷款余额。

  (二)2012年小微企业本外币贷款余额增幅=2012年新增小微企业本外币贷款余额/2011年小微企业本外币贷款余额×100%。

  奖励比例按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增量和增幅计算:

  (一)2012年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增量在10亿元(含)以上的,按以下三个档次确定奖励比例:

  1、增幅在45%以上的,按余额增量1%予以奖励;

  2、增幅在30%-45%的,按余额增量0.6%予以奖励;

  3、增幅在15%-30%的,按余额增量0.3%予以奖励。

  (二)2012年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增量在10亿元以下的,按以下三个档次确定奖励比例:

  1、增幅在50%以上的,按余额增量1%予以奖励;

  2、增幅在35%-50%的,按余额增量0.6%予以奖励;

  3、增幅在20%-35%的,按余额增量0.3%予以奖励。

  (三)对于2012年新开业或者新开办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贷款余额的5‰给予奖励。计算公式为:2012年奖励金额=2012年底小微企业贷款余额×5‰。

  上述小微企业本外币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融出货币资金形成的资产,主要包括单位普通贷款、单位信用卡及账户透支、并购贷款、贸易融资、银团贷款、境外筹资转贷款、融资租赁、各项垫款以及票据贴现,不包括表外授信。

  四、界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奖励划型标准。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的基础上,简化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奖励划型标准,统一按行业类别和企业年营业收入确定小微企业奖励划型标准。其中,租赁业和商务服务业以企业资产总额进行计算、其他未列明行业以人数进行计算。

  五、规范考核奖励操作流程。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按以下流程进行考核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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