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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小型和微型企业金融服务水平奖励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小型和微型企业金融服务水平奖励措施的通知
(厦府〔2012〕13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国税局、国家统计局厦门调查队、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小型和微型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奖励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小型和
微型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奖励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措施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十二条金融财税措施》(闽政〔2011〕8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的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2〕12号)精神,着力促进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小型和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厦门市人民政府研究制定以下奖励措施:

  一、安排奖励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项资金。2012年市财政安排1亿元资金,专项用于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弥补小微企业贷款可能产生的风险损失、相关信贷人员的奖励以及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增量部分的奖励。同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支持。

  二、明确奖励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资格条件。银行业金融机构享受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奖励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落实中国银监会“六项机制”和“四单管理制度”,符合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二)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本行全部贷款平均增速,本年度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增量应高于上年度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增量。

  (三)在收益与风险匹配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差别化信贷利率,尽量降低小微企业信贷利率水平。

  (四)近两年在提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过程中,未发生以下情况:①实行存贷挂钩或者附加其它不合理贷款条件,如搭售保险、基金、理财产品等;②抽贷、压贷或者变相提高信贷利率;③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或者变相收取其它不合理费用等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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