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二)实施绿色电力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差别电量计划,确保煤耗低的大容量火电机组年发电利用小时计划高于煤耗高的小容量机组。大力推行绿色电力调度,电网企业要按照节能、环保、经济的原则,优先保证收购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核电以及余热余压、煤层气、填埋气、煤矸石和垃圾等发电上网,优先安排已安装脱硫脱硝设施并确保稳定运行的机组发电上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要落实国家
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制定配套政策,进一步规范和做好有序用电管理工作。(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华中电监局、省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
(四十三)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落实财政、税收和金融等扶持政策,引导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扶持壮大节能服务产业。积极探索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和交易办法。在政府机关和大型公共机构率先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引导和支持各类融资担保机构提供风险分担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四十四)推进排污权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继续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健全排污权交易市场,扩大交易范围,增加氨氮和氮氧化物交易指标,鼓励企业将通过污染深度治理而富余的排污权进入市场交易。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建立自愿减排机制,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研究制定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负责)
(四十五)推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总结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经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采用多种建设运营模式开展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业园区污染物集中治理,确保处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实行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推进环保设施的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服务。完善市场准入机制,规范市场行为,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华中电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十一、加强节能减排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
(四十六)完善节能环保标准体系。根据国家重点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产品能效和污染物排放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做好我省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省住建厅等有关部门负责)
(四十七)强化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加强政府节能管理和能源统计能力建设,完善机构,充实人员。加强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配备监测和检测设备,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完善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推动重点用能单位按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推行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开展城市能源计量建设示范。加强减排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环境监管机构标准化,提高污染源监测、机动车污染监控、农业源污染检测和减排管理能力,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减排监控体系,加强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统计局、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十二、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四十八)加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把节能减排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体系以及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体系。认真制定节能减排宣传方案,精心组织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日常性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和我省采取的政策措施、取得的成效,宣传先进典型,普及节能减排知识和方法,加强舆论监督,为节能减排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广电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四十九)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突出抓好家庭、社区、青少年、企业、学校、军营、农村、政府机构、科技、科普和媒体等节能减排专项行动,通过典型示范、专题活动、展览展示、岗位创建等多种形式,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广电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科协、省军区后勤部等有关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