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六)依法制定完善节能环保配套制度。严格执行现行有关节能环保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节能减排的地方立法工作,结合
环境保护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
清洁生产促进法以及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做好我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修订工作;根据国家制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相关配套制度;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能效标识管理、节能产品认证管理等方面的规定。(省政府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三十七)严格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指标作为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节能评估审查的前置条件,对年度节能减排目标未完成、重点节能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地区和企业,实行阶段性能评、环评限批。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加强能评和环评审查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审批行为。能评费用由节能审查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安排。(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三十八)加强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管。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强化全省重点流域、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适时发布主要污染物超标严重的重点环境监控企业名单。列入国家和省重点环境监控范围的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的企业,要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共享。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做好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城市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和省建设资金。(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负责)
(三十九)加强节能减排执法监督。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加大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建筑施工阶段标准执行情况、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和能效标识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虚标产品能效标识、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等行为,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建立节能减排预警机制,对完成年度或“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存在较大困难、进度严重滞后的市(州)、县(市、区)及重点企业,由省节能、环保主管部门下达预警通知,对问题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约谈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监察厅、省经信委、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十、推广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四十)加大能效标识和节能环保产品监管。落实国家能效标识和节能环保产品有关规定,加强对能效标识、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监督检查。扩大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识实施范围,加强宣传和政策激励,引导消费者购买高效节能产品。(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等有关部门负责)
(四十一)落实“领跑者”标准。落实国家“领跑者”能效标准,将“领跑者”能效标准与新上项目能评审查、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相结合,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能效水平快速提升。(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质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