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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七)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制定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分解落实国家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强化目标责任制,确保完成任务。加大淘汰电力、钢铁行业以及化肥、电解铝、铁合金、水泥、平板玻璃、造纸、纺织等细分行业落后产能的力度,重点加强小钢铁、小化肥、小造纸、小火电以及城市小锅炉、小热电、小化工等专项治理工作。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职责,组织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做好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职工安置和相关稳定工作。要积极筹措安排资金,落实“以奖代补”政策,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安排、使用和管理。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示、公告制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市(州),严格控制国家和省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当地政府有关人员的责任。(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华中电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八)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严格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引导全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不同行业情况,适当提高新建项目在土地、环保、节能、安全、技术等方面的准入标准。严格执行《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提高加工贸易准入门槛,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推动工业结构优化升级,调整工业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重点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重点项目和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突出抓好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工程,逐步降低高能耗、高污染产业在工业中的比重。合理引导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优势企业。(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安监局、武汉海关等有关部门负责)
  (九)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按照《湖北省能源发展战略规划(2008-2020年)》,优化能源结构和布局,在做好生态保护和移民安置的基础上有序发展水电,合理发展火电,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发展核电,加快发展天然气,鼓励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积极发展热电联产,加强能源通道建设,实现输煤输电并举,大力引进省外电力、煤炭和天然气等能源资源。到2015年,全省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5%。(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
  (十)加快发展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落实《湖北省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深化服务业市场化改革,加大市场主体培育力度,改善服务业发展环境,实施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大力发展金融保险业、信息业和现代物流业等生产性服务业,积极扶持文化产业、旅游业、会展业、中介服务业,全面提升商贸流通、住宿餐饮等行业发展水平。紧紧围绕建设中部地区重要高技术产业基地的战略目标,大力推进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武汉综合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建设,集聚国内外资源,培育和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节能环保、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壮大产业规模、拓宽发展领域、提升竞争水平。不断提高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在全省经济中的比重,发挥支撑引领作用。到2015年,全省服务业增加值和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分别达到43%和15%左右。(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经信委、省旅游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四、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十一)实施节能重点工程。按照《湖北省节能“十二五”规划》,积极谋划重点节能项目,继续实施锅炉窑炉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替代石油、建筑节能、绿色照明等节能改造工程,以及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和节能能力建设工程。“十二五”期间,实施500个重大节能示范项目,累计形成10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到2015年,工业锅炉、窑炉平均运行效率比2010年分别提高5个和2个百分点,电机系统运行效率提高2个百分点。(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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