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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鄂政发〔2012〕3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湖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十一五”节能减排成效显著
  “十一五”时期,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通过采取强化目标责任、优化产业结构、实施重点工程、推动技术进步、加强重点领域管理、强化政策激励、开展全民行动等措施,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1.67%,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分别下降11.78%和7.08%,超额完成了“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约束性目标,扭转了“十五”后期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上升的趋势,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作出了重要贡献,也为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进一步增强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十二五”时期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和消费结构持续升级,全省能源需求呈刚性增长,能源供需矛盾突出,资源环境约束日趋强化,节能减排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任务相当艰巨。各地、各部门要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全局意识、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进一步把节能减排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作为检验经济是否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标准,下更大决心,用更大气力,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措施,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加快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严格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和问责机制,逐级分解下达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和任务,不断完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考核评价体系。要切实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着力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落实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要求。要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四、强力推进重点领域节能减排
  实施重点领域节能减排是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重要抓手。要大力推进节能减排重点项目建设,突出抓好工业、建筑、交通、农业、商业和民用、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工业领域要严格执行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准入标准,推动工业结构优化升级,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全过程控制污染物排放。建筑领域要科学合理改造既有建筑,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智能建筑,最大限度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交通领域要重点发展公共交通,统筹发展和优化运用多种运输方式,逐步提高机动车排放标准,积极推广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农业领域要推广农用节能机械、设备,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发展无公害、有机农业,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商业和民用领域要加快商业企业设施节能改造,严格用能管理,引导消费行为。各类公共机构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政府机关要做表率。
  五、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承担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切实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推动节能降耗工作;省环保厅为主承担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省统计局负责加强能源统计和监测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立即部署本地区“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责任,狠抓贯彻落实,坚决防止出现节能减排工作“前松后紧”的现象,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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