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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程序年”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考核验收阶段(11月-12月)。各市、各部门在广泛开展活动的基础上,开展自查活动,及时总结经验,形成书面报告。

  四、加强对“行政程序年”活动的组织领导

  开展“行政程序年”活动,是全省贯彻《规定》,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涉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和政府工作的全局,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系统工程,需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切实抓好《规定》的贯彻落实。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切实加强对“行政程序年”活动的组织领导,确保行政程序建设工作不断取得成效。建立健全行政程序建设责任制,各级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方、本部门贯彻落实《规定》、加强行政程序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贯彻实施《规定》负总责。严格落实行政程序建设责任制,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

  (二)做好典型示范工作。坚持典型引路,以点带面,积极打造行政程序建设示范单位。省政府在17个设区的市政府中选择2-3个市为行政程序建设示范单位,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选择2-4个单位为行政程序建设示范单位。在此基础上,引导各市开展行政程序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要及时总结推广经验,确保示范单位在贯彻落实《规定》,推进依法行政上有新的实质性进展。

  (三)开展监督检查。拟于今年上半年、下半年开展检查活动两次,对各设区的市和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贯彻落实《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布。上半年重点检查“行政程序年”活动的启动情况,各项重点制度的建设及开展情况;下半年重点检查“行政程序年”活动的总体情况,主要包括: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保障情况、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落实情况、规范性文件管理情况、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情况、行政监督检查情况。检查采取自查、报送材料、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法制办会同省编办、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开展大检查。检查验收采取评分制,按照各项分解目标进行评分(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以综合评分作为排名的依据。考核后将形成报告,将考核结果报省政府,并将在全省范围进行通报。年底,适时召开会议,对行政程序建设示范单位进行授牌,对表现先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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