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临床检验中心。全州设临床检验中心1个,挂靠州中心医院。
11.其他诊疗机构。规划期内可引进社会资本举办疗养院、护理院、老年病和慢性病康复医院3-5家。
(二)人员及床位
规划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人员配备逐步达到卫生部颁布的各类医疗机构人员配备标准。每千人口执业医生数力争达到1.8人,每千人口执业护士数达到2.0人。
医疗机构床位总数达到17300张,其中非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床位数达到20%以上(全州医疗机构床位配置规划见附表1)。
(三)设备
全州卫生机构大型医用设备按照卫生部、省卫生厅下发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执行,根据实际情况可申请适当增加配置规划(见附表2)。
四、实施措施
(一)完善配套政策。发改部门要加大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力度;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预防保健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投入,并确保资金投向重点领域,引导医疗服务向公平、优质、高效方向健康发展;规划部门要将本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凡城区内新建和改造2万平方米以上居民小区,要按照开发面积的1-1.5/千平方米的标准由建设单位按综合成本价提供医疗机构业务用房,确保新建居民小区有医疗服务网点用地;编制部门根据本规划并结合我州卫生人才匮乏的实际,大幅增加卫生人员的招录计划,合理配置公立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大力配合本规划的实施工作,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医疗保险定点予以支持;州卫生局负责本规划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在州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支持下,实施区域卫生资源的宏观调控。
(二)强化医疗机构行业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分行政隶属关系、不分所有制形式,依法实行全行业监管。要用法律、行政和经济等手段,实施医疗机构宏观管理,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准入管理,强化监督执法,发布医疗信息,提高医疗水平。
(三)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各级各部门要合理配置、调整医疗资源,引导医疗机构以人民健康需求为导向,注重质量和效益,以内涵发展为主,促进医疗服务供需平衡,实现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不断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鼓励大型综合医院兴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放医疗服务市场,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准入标准,鼓励发展有一定规模和水平的专科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机构聘用的执业医师和其他中级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才原则上应从州外引进。
(四)强化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各级要以本规划为指导,以准入管理为核心,建立和完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新技术应用、大型设备等医疗服务要素准入制度,严格准入管理。
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依法做好医院、诊所、卫生所、医务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的审批和备案工作。新增医疗机构必须符合恩施州和各县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加强从业人员准入管理。依据《
执业医师法》、《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护士管理条例》,从事临床工作的医护人员和乡村医生,必须取得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和注册护士以及乡村医生执业资格,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取得相关专业卫生技术职称,严禁非卫生专业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
加强公立医院床位控制,实行床位动态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设老年病护理、康复及临终关怀病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