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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区域卫生规划(2011—2015)》、《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的通知

  (五)整体效益原则。医疗机构设置要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要求,建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相互协调和有序竞争的医疗服务体系,科学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充分发挥医疗服务体系的整体功能和效益。
  (六)基层优先原则。统筹城乡卫生协调发展,进一步增加卫生资源和调整现有资源结构,重点向农村和社区倾斜,大力发展农村三级卫生保健网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充分发挥有限卫生资源的作用,确保群众公平享有基本医疗服务。
  (七)中西医并重原则。遵循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中西医、中西药并重,保证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合理布局及资源配置。
  (八)规划与调整并重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适时调整,并与全州区域卫生规划相统一。
  三、设置意见
  (一)机构设置
  1.综合医院。全州现有综合医院23家。其中: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综合医院10家,非政府举办的营利性综合医院13家;三级综合医院2家,二级综合医院8家,未评审综合医院13家。
  根据《湖北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设置原则,支持州中心医院向州城新区拓展,建设武陵山试验区医疗中心;州城新区设置1家非营利性民营综合医院;恩施市中心医院、利川市人民医院在规划期末建成三级医院;利川市在城市新区可设置民营综合医院1家(床位在200张以上)。未设置民营医院的县市城区可设置1家民营综合医院(床位100张以上),2010年前已批准设置的民营综合医院逐步提档升级,扩大规模,完善功能,到规划中期每家民营医院床位超过100张;卫生资源稀缺的农村集镇可设置一定规模(床位在50张以上)的民营综合医院1家。规划期末全州至少设置综合医院26家,其中政府举办10家,非政府举办至少16家。
  2.中医医院(含民族医院)。全州现有中医医院6家,无州级中医医疗机构,恩施市、鹤峰县无中医医疗机构,根据《湖北省卫生资源配置规划》,在规划期内恢复设置州民族医院,恩施市、鹤峰县力争恢复设置县级中医医疗机构。
  3.妇幼保健机构。全州现有妇幼保健机构9家,州及县市各1家,在规划期内不再新设妇幼保健机构。
  4.精神疾病防治机构。现有州优抚医院1家,规划期内州优抚医院建成州精神卫生中心;州中心医院设精神卫生科;利川市设精神卫生中心1家;其他县市在综合医院设精神卫生科或精神卫生中心。
  5.专科医院。全州现有专科医院3家,其中:州麻风病防治中心1家,民营骨科医院1家,民营妇科医院1家。规划期内恩施、利川市各可设胸外、医学美容等专业的专科医院4家,其他县市可设骨科等专科医院1-2家,专科医院病床规模不低于80张。规划期末全州共设置15家专科医院,其中政府举办1家,非政府举办14家。规划期内全州不再审批妇科医院、产科医院、皮肤病医院,县市不再审批妇科、产科诊所。
  6.乡镇卫生院及其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门诊部、诊所的设置,由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省州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规划设置,报州卫生局备案。
  7.急救中心。全州设医疗紧急救援中心1家。各县市设急救站1~2个。医疗急救点由各县市卫生局设置。
  8.传染病院。州传染病院设在州中心医院内,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民族)医院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其他医疗机构不得设置感染性疾病科。
  9.采供血机构。全州设中心血站和单采血浆站各1家。各县市设立1家献血屋或固定采血车,二级综合医院、中医(民族)医院设立输血科,在各县市综合医院和有条件的中医(民族)医院设立储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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