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综合医院。全州设综合医院26家以上,其中:政府举办综合医院10家,非政府举办综合医院16家以上。
(2)中医医院(含民族医院)。州设民族医院1家,县(市)各设1家中医医院(含民族医院)。
(3)专科医院。全州设专科医院15家,州直设1家,恩施市、利川市各设专科医院4家,其他县各设专科医院1家。其中,政府办1家,非政府办14家。
3.基层卫生机构
(1)乡镇卫生院。全州88个行政建制乡镇各设1家乡镇卫生院。
(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恩施市、利川市按街道办事处各设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他县政府所在地的城关镇各设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口超过10万的可增设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卫生服务站:按0.5~1万人口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个数原则上不超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数的4~6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的服务人口不重叠。
(3)村卫生室。每个行政村原则上设1个村卫生室。居民居住分散,步行1时才能到达村卫生室的自然村,或3000人口以上的行政村,可增设1个村卫生室。人口较少或交通便利的村,可联合设置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的行政村不再设村卫生室。
(二)病床配置
1.配置总量
全州病床总量达到17300张以上,其中非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床位数超过10%。全州每千人口拥有病床达到4.3张(全州医疗机构床位配置规划见附表1)。
2.配置标准
(1)城市内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床位配置根据地理位置、服务人口、床位利用率、平均住院天数、床护比、医护比等因素进行综合核定,原则上核定病床后的床位利用率不低于90%,平均住院天数不超过全州同类医院平均数,床均建筑面积和卫生技术人员配置要达到国家要求。
(2)县级综合医院床位配置原则上按服务人口进行核定:200~300张/10-30万人;300~500张/30-50万人;400~600张/50-80万人;500~800张/80-100万人。县级中医院根据现有床位及利用率等综合因素设置床位,最低不少于100张。
(3)乡镇卫生院床位规模应根据其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等因素,按照乡镇卫生院的类型、基本任务和功能合理确定。每千服务人口设0.6~1.2张(服务人口一般卫生院按乡镇常住人口加暂住人口;中心卫生院在此基础上,加上辐射乡镇人口的1/3)。
(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千服务人口(户籍人口)0.3~0.6张床位,设置以护理康复和慢性病治疗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一般不超过50张。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设日间观察床1张,不设病床。
(三)卫生人力配置
1.配置总量
至2015年全州医师总数达到7300人,每千人口拥有执业医师数力争达到1.8人以上。
2.配置标准
(1)医院
医师与医技人员比为1:1;病床与护士比为1:0.4,其中三级医院病床与护士比为1:0.6,重症监护室病床与护士比为1:2.5~3。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占总人数的80%以上。
(2)妇幼保健机构
保健人员州级按90人、县(市)级按40~70人标准配置。临床卫生技术人员按设立床位数与人员比1:1.7配置。卫生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75%-80%。
(3)采供血机构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规模应占职工总数的75%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数与年采供血量配置标准如下:血量在3吨以下的,以24人为基数;血量在3~10吨的,每增加1吨,增配7人;10~30吨的,每增加1吨,增配5人;30吨以上的,每增加1吨,增配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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