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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区域卫生规划(2011—2015)》、《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的通知

  5.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全面实施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努力降低传染病发病率、控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发病、降低与消除地方病对人民群众的危害。
  6.推进卫生监督体系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提高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能力。以加强卫生监督基础设施建设和执法装备建设为重点,逐步建立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办事高效的卫生监督体系。加强疫情报告、传染源隔离、医院消杀、饮用水、食品安全、劳动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等卫生执法能力建设。力争全州卫生监督覆盖率达到100%,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达100%,餐饮业及其他食品卫生经营单位量化管理达95%以上。
  7.加快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加强重点学科的医学科研、学术带头人队伍建设,培养一批以中青年为主体的学术技术带头人,逐步增强卫生人才队伍素质。扎实开展乡镇卫生院骨干人才、全科医生、乡村医生培训。制定和落实人才吸引政策,继续实施引进医学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医学生和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工作。深入推进三级以上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疗机构,认真组织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支援农村卫生机构,形成人才培养的长效机制。
  8.加快卫生信息化建设
  建设覆盖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统一、高效、快速、通畅的互通互联的电子信息平台。
  9.加强爱国卫生工作
  深入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乡镇、卫生村活动,力争利川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指导其他县市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力争全州20%乡镇达到省级卫生镇标准,10%村达到省级卫生村标准。深入开展“除四害”活动,在2015年前至少5个县市实现“灭鼠先进县城”和“灭蟑螂先进县城”目标,鼓励部分基础条件好的县市,实现“灭蚊和灭蝇先进县城”的目标。
  四、区域医疗卫生机构配置标准
  (一)机构设置
  1.公共卫生机构
  (1)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州设1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市各设1家疾病控制中心。
  (2)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州设立1家卫生监督局;县市各设1家卫生监督局,根据实际需要和地理条件,按乡镇或片区设立县级卫生监督派出机构,人员和财务由县级卫生监督局统一管理。
  (3)妇幼保健机构。州设1家妇幼保健机构,县市各设1家妇幼保健机构。
  (4)医疗紧急救援机构。州设1家医疗紧急救援中心,县市各设1-2个急救站。
  (5)采供血机构。州设中心血站和单采血浆站各1家,县市各设1个献血屋,二级综合医院、中医(民族)医院设立输血科,在县市综合医院和有条件的中医(民族)医院设立储血点。
  (6)精神卫生机构。州设1家精神卫生中心,州中心医院设精神卫生科,利川市设精神卫生中心,其他县市在综合医院设精神卫生科或精神卫生中心。
  (7)临床检验中心。全州设1个临床检验中心,挂靠州中心医院。
  (8)传染病防治机构。州设1家传染病院,挂靠州中心医院。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民族)医院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其它医疗机构不得设置感染性疾病科。
  (9)专业防治机构。在咸丰县设置州麻风病防治机构。
  2.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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