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同意设置北京宝岛妇产医院的批复
(京卫医字〔2012〕91号)
北京宝岛国际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设置北京宝岛妇产医院的申请已收悉,经组织专家审核,批复如下:
一、因你公司系在京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同意你公司按《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设置该医疗机构。
二、该机构定名为“北京宝岛妇产医院”;
类别及级别:类别为妇产医院,级别为二级医院;
经营性质:营利性医疗机构;
选址: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号;
投资总额:11000万元人民币;
床位数:100张;
合作期限:20年;
所有制形式:中外合资、合作;
诊疗科目:预防保健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妇科专业,产科专业,计划生育专业,优生学专业,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妇女保健科(青春期保健专业,围产期保健专业,更年期保健专业,妇女心理卫生专业,妇女营养专业)、儿科(新生儿专业)、儿童保健科(儿童生长发育专业,儿童营养专业)、急诊医学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微生物学专业,临床化学检验专业,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病理科、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
三、涉及医疗机构建筑布局、医疗用房使用、医疗废物处理等问题,请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特殊诊疗技术应用、大型医疗设备配置等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另行审批。
五、成立后的医疗机构为独立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你公司应当自批复之日起2年内办理完有关该医院的登记注册手续,逾期未能完成,本批复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