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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十二)加强企业自律。各企业要认真担负起维护环境安全、削减污染排放、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严格遵守和执行排污申报、环评审批、废物转移、辐射安全许可、三同时验收、总量控制和限期治理等环保法规、制度、标准,加大环保投入,落实环保措施,主动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承诺,建立环保诚信自律、定期报告和专人管理制度,强化环境行为自我约束和公共监督,确保排污稳定达标、总量不断削减。
  (十三)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注重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学会协会等非政府组织及环保志愿者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有序引导民间环保组织健康发展,大力倡导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努力形成全社会自觉保护环境的良好风尚。各级党校要将环境保护列为领导干部培训必修课。新闻媒体要深入开展以建设环保模范城市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加大环保政策宣传、公益宣传和正反典型报道力度,树立环保模范人物,形成建设生态文明的浓厚氛围。加强环境文化建设,鼓励公众参与环保活动,推进环境文化国际交流。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强化社会监督,支持公众揭发、检举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深入开展“公民环保行动”,拓展生态教育基地规模,扩大环境意识与道德培训覆盖面,动员和凝聚全社会力量,形成环境保护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各级政府对在环保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
  (十四)加大环境保护投入。各级政府要将环境保护投入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和支出重点。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纳入新农村建设计划,予以资金倾斜,市和区、县(市)财政每年都要安排农村环境以奖促治或以奖代补资金。各级财政要按照国家对环境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科研能力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增加经费投入,确保达到考核验收标准。各区、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谋划生成治污减排项目,建立项目储备库,争取国家和省资金支持和政策性贷款,严格落实项目配套资金。扩大环境保护利用外资规模,积极吸引国内外和社会、民间资本投入环保事业,形成多元化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进一步促进全市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
  (十五)加强环保队伍建设。严格落实区、县(市)环保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体制。大力培养环境应急、监测、科研、评估、产业和环保宣教、信息管理工作人才队伍。各街道办事处、乡镇和工业园区要明确环保专职干部,落实社区和行政村兼职环保管理人员,增加社区、企业环保监督员数量。探索环保警察执法新模式和环保法庭审判环境犯罪侵权案件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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