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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二、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六)完善法规体系。推动制定环境保护、环保设施运行监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完善污染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办法与实施细则。
  (七)维护环境安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重点企业要完善以预防为主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动态和全过程管理,落实预警机制,切实防范环境风险。健全区域、行业和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急设施和应急专家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及装备,定期组织应急培训与演练,有效防范环境事件。依法科学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及时准确报告、发布信息,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和生态破坏损害,维护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八)加强环境监测。完善环境空气、饮用水源地、松花江干支流、农业生态、区域噪声、辐射环境等重点监控点位和自动监测网络,扩大监测范围和监测项目,加密国控、省控监测断面和重点排污企业监测频次。全面开展空气细颗粒物PM2.5和生物遥感监测,加快重点企业排污自动监控、机动车尾气排放网络监管系统建设进程,继续推行全市生态环境质量季度通报和市区环境空气质量媒体预报、日报制度,全面落实区、县(市)空气质量日报制度。
  (九)强化环境执法。完善重点企业环保驻厂监督员制度和环境保护有奖举报制度,提高现场检查频次,及时查处擅自闲置、拆除治理设施的违法行为。对未批先建、不批开工、未验收即投产和未执行三同时的项目依法予以停建、停产;对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对无排污许可证或超标、超总量排污,私自转移、处置危险废物和放射源的企业,以及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依法予以处罚。积极探索实施生态环境监察。坚持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专项行动,实行大排查、后督查、挂牌督办和流域、区域、行业限批制度,从严查处影响群众健康、社会稳定的环境违法行为。对发生重大环境违法问题的单位、责任人及管理部门予以依法问责。建立化学品环境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和全过程行政问责制。
  三、完善环境保护工作机制
  (十)落实领导责任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环境保护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发展中保护、保护中发展,对重大环境问题要明确解决目标、任务、责任、措施和时限。将污染减排、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并将防范环境风险工作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未完成目标任务或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地区实施区域限批,暂停审批除民生工程、节能减排、生态环保和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并追究有关地区政府领导的责任。各级政府要定期向同级人大报告、政协通报环境保护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十一)发挥环委会作用。各级环委会要及时调整成员,完善定期听取汇报、目标分解、现场视察、督查督办等机制,每年至少召开2次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环境保护重大事项,研究解决辖区内重点难点环境问题。各级环委会办公室要充分发挥日常指导、综合协调和督促推进的作用,定期向同级环委会报告工作,每季度通报1次环保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完善部门联席会议、联合办公等制度,主动参与辖区经济、社会和环境建设决策。各级环委会成员单位要履职尽责,切实抓好本部门、本单位和本行业污染防治、生态建设等工作,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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