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中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事项,行政机关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规定,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的国家秘密和
《条例》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造成泄密的人员,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应进行专家咨询论证而没有进行专家咨询论证,或者对专家提出的合理可行的咨询论证意见建议不予采纳而导致决策不当,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按《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行政机关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重大行政决策,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九条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提请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应经过专家咨询论证,并同时提交专家咨询论证意见。
省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一般由省发展研究中心牵头负责组织开展,已有明确职责分工或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省直各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由省发展研究中心和相关部门联合组织开展。
省发展研究中心负责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并对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进行指导、督查,提供相关的协调服务。
第二十条 各地、各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的精神和主要内容,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