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府办〔2012〕3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研究中心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进一步提高各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
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各级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以及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专业性较强的决策,包括: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制定落实上级政府宏观经济调控和重大改革开放决策的政策措施;
(二)政府立法规划、计划,重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修订;
(三)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四)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
(五)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六)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城乡建设、土地与海洋利用、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社会管理与社会事业发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的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与调整;
(七)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