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积极创新融资担保业务,推进银担合作
(十六)融资性担保机构要创新担保业务品种,积极参与我市中小企业信用贷款、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和信托计划等担保。对企业或融资性担保机构参与集合票据、债券等发行的,按发行额的1%以内给予企业贴息,或补贴给融资性担保机构(要求降低1%的担保费收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十七)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研究股权及知识产权、出口退税账户、应收账款质押等灵活多样的反担保措施,在贷前审查、贷后管理等方面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推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发展。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利用网络服务平台,与网络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建立银行、融资性担保机构和网络服务机构合作的网络联保贷款新机制,积极开发利用网上注册企业网络商业信用,开展针对网上注册的本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十八)按照“政府出资、政策引导、有效监管、市场运作”原则,适时成立中小企业再担保机构,并按需增资扩股。再担保公司不以盈利为目的,不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竞争,通过再担保与担保的联动与协作,为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增信、分险等服务,放大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担保倍数,分散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为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可视情况吸收有实力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参与筹建温州市中小企业担保基金,增强担保抗风险能力,提振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贷款的信心,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十九)允许有实力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股东参与成立各类以服务小企业为主的小额贷款公司和支持小企业投资创业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工作。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形成合力
(二十)建立完善温州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解决本地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或委托副秘书长召集,成员单位由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人行、温州银监分局等部门组成,邀请市中级法院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负责日常工作。
(二十一)明确主要部门监管和服务职责。
市经信委作为融资性担保机构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综合协调、监管和服务;审核审批融资性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相关申请;负责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日常监管工作;组织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从业人员培训、信用评级等素质提升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市级专项财政扶持资金政策研究与资金申报补助办法的制定,做好国家、省、市专项扶持资金和免征营业税等相关政策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联系和管理市信用担保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