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素质提升工作。对开展担保专业人才培养、信用评级、软件开发、课题理论研究、行业宣传、业务学习的项目单位、协会,视项目具体实施情况或投入给予一定补助。
(八)其他。用于鼓励和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业务的其他支持方式。
(九)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扶持资金具体申报办法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每年不同的经济情况和担保业的发展情况研究制定。奖励或补偿资金一律充入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准备金。如发现融资性担保机构弄虚作假,抽逃资本金,伪造凭证,骗取补偿资金或不开展正常担保业务的,除收回补偿资金外,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完善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
(十)继续落实好融资性担保机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业务收入免征三年营业税政策,对符合规定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做好营业税免征的初审和推荐工作。对经国家工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获得免征营业税资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市级和各县(市、区)税务部门要及时给予办理免税手续。
(十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市级和各县(市、区)税务部门应按统一口径执行。
四、切实创造良好政策条件,优化外部环境
(十二)房管、国土资源、工商、车管、海事等部门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中涉及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的,应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或顺位抵押登记手续。
(十三)融资性担保机构可以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情况,登记部门要提供便利。登记部门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十四)市人行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涉及查询在保客户信用报告的要提供便利;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违约客户要纳入征信系统。
(十五)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客户发生逾期的,合作银行应采取灵活方式协助融资性担保机构做好催收工作;对逾期担保客户房产、土地等抵押登记给银行的,可采取融资性担保机构保证金质押等方式代替直接代偿,以配合法院做好案件处理工作。法院在审理以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一方当事人的担保追偿权纠纷案件时要依法给予支持,注重办案效率,使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追偿权益依法及时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