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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大支持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大支持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温政办[2012]75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0号)精神,推进融资性担保机构健康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大支持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重要意义

  (一)加快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是进一步解决中小企业互保联保的有效措施。当前我市局部金融风波导致金融系统性风险的隐患,与企业普遍存在互保、联保紧密相关。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是解决企业之间互保联保的有效途径,是加强银企合作的重要通道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力量。

  (二)加快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是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的迫切需要。我市中小企业量大面广,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有利于发挥融资性担保对中小企业融资能力的信用增级作用,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问题。

  (三)加快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是进一步深化地方金融改革创新的迫切需要。我市民间资本雄厚,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是整合规范民间资本的重要途径,有利于引导民间资本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综合配套服务,有利于培育和提升我市中小企业的信用水平,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我市金融服务业发展。

  二、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促进做强做大

  (四)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财政专项资金,重点对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给予政策支持。

  (五)实行担保风险补偿,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对注册资本及担保额达到每年确定的补助标准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考核和评定后视财力情况,按规定给予财政专项补助或风险补偿。

  (六)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做大做强。对担保机构组建联保平台的,给予平台50至100万元奖励;对担保机构组建集团,实收资本达1亿元以上的,给予30至50万元奖励;新设立、增资或重组后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的,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不含汽车贷款担保业务)达到净资产5倍后,给予不高于100万元的奖励。以上奖励均只享受一次,其中平台或集团要运作半年以上,视一定担保业绩及发挥的作用,经考核和评定后给予奖励。联保平台作为再担保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受平台内单体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重复计算的约束,可再享受第五条风险补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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