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
北京市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工作有序开展,切实加强管理,规范对外合作内容和申请、审核、监督程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气候〔2010〕328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是指本市国家机关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科研教学机构、企业等签署或承担执行的,涉及应对气候变化和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方面的合作。
第三条 本市开展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技发展规划及国家对外政策的总体要求。
第四条 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工作,授权市发展改革委作为组织协调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的规划和政策、协调开展本市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和能力建设工作、具体承担本市国家机关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的日常审核监督管理工作。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对外合作管理领域的重要问题、重大决策,市发展改革委应报请市政府研究决定。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县政府按照部门分工、属地化管理及隶属原则,负责本行业和地区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的管理。
第二章 审 核
第五条 执行机构(即与外方签署合同,并承担具体实施任务的本市国家机关)开展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前应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实施,市发展改革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意见或组织专家论证的,所需时间不计入15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