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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1.全面检查环境隐患大排查整改落实情况,重点督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建设项目环评、环保“三同时”、企业卫生防护距离等方面突出问题的整治情况。对整改不力、问题严重的地区,要采取挂牌督办、区域限批等措施。
  2.继续严格监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医药制造企业,全面排查执行环评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环境隐患整治、危险废物管理等情况,进一步巩固专项行动成果。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继续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强化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积极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迅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确保责任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检查和环境违法案件移送、移交、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二)严格落实责任。
  督促企业提高环境保护意识,规范自身环境行为,依法申报登记污染排放情况,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加大污染防治投入,实施生产设备及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积极防范环境风险,切实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行政不作为、包庇纵容违法企业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强化工作督查。
  各地要持续督查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排查不到位、整治进展缓慢、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要采取通报批评、约谈等措施,督促其及时改正。继续挂牌督办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和环境违法案件,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认真开展环境行政处罚和处理案件的后督察工作。对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典型地区,要实施区域限批。
  (四)接受社会监督。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专项行动工作进展和成效。积极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公布重金属排放企业和污水处理厂相关信息,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公开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及查处情况,切实提高全社会环境意识和监督意识。
  四、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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