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继续巩固铅蓄电池行业整治成果。在2011年全面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整治措施,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加速淘汰铅蓄电池落后产能,防止铅蓄电池企业污染反弹。对已经下达取缔关闭决定或自行关闭的企业,要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吊销生产许可证。对停产整治或自行停产的企业,要严格执行验收规程和标准,进行验收公示,杜绝未经验收企业擅自恢复生产。对正常生产企业,要加强大气、水污染物监测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管。对在建企业要严格“三同时”监管,达不到环评要求的不能批准试生产。各市环保部门要在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中,每半年更新一次铅蓄电池企业整治信息,并在市环保部门网站“重点行业环境整治信息公开”栏目中公布结果。
(二)全面排查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企业。
1.督促危险废物产生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相关信息,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严肃查处不设置危险废物标志、不按规定申报登记或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
2.严格检查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危险废物产生企业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严禁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严肃查处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丢弃、遗撒的环境违法行为;对故意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建立危险废物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未依法转移危险废物的产生企业,应承担清除污染、赔偿损失的责任。
3.加强危险废物处置利用企业管理,重点检查、严肃处理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限期治理超标排放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三)继续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
1.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检查。强化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严厉打击擅自停运、在线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加快现有污水处理设施脱氮升级改造步伐。加强污水处理厂雨污分流配套管网规划、建设,提高城市污水管网覆盖率和污水收集率。2012年6月25日前,各市环保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媒体公布各类污水处理厂名单、处理水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情况和环境守法情况。
2.加强对电力企业(包括企业自备电厂)燃煤机组脱硫、脱硝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监管。对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的发电企业,撤销或不予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加大对企业除尘设施的运行监管,督促电力企业制定烟气治理技术改造措施并尽快组织实施,努力使烟气排放达到国家新标准规定。加强对燃煤机组脱硫在线监测系统的监管,对超标排放二氧化硫的,一律扣减脱硫电价,对偷排、擅自停运脱硫脱硝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从重处罚、追缴排污费。逐步建立电力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四)开展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排查整治问题“回头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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