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皖政办〔2012〕3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2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2012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按照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电监会的统一部署和《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环发〔2012〕3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综合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问题,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严厉查处违法建设、违法排污、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坚决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频发势头,持续加大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管力度,积极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努力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
1.排查整治以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为重点的重金属排放企业。按照规定频次,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建立监督检查台账。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1年本)》和《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加强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生产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加强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管理,在2012年底前全面建立企业环境管理档案,定期更新相关数据库,实施重点监管。全面实施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六个一律整治措施,即: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一律取缔;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同时,对重金属整治工作不力,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地区实行“双否决”,即:否决各种环保荣誉称号(包括环保模范城、生态建设示范区等),否决重金属污染防治的考核目标,并对该地区实施涉重金属行业区域限批。2012年6月25日前,各市要在媒体上公布以下信息:排查整治情况,辖区内所有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及皮革鞣制、电镀企业的名单、详细地址、污染物排放情况,清洁生产审核情况,应急预案编制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