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农村公路建养投资机制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继续实行“以县为主,省市补助”的模式,县级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建养资金。省级对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按照标准(见附件2)定额安排补助资金。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五、妥善处理政府还贷二级收费公路债务
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取消后,各地要全面清理核实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建设形成的债务余额。对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已确认锁定的债务,以核定的省、市债务主体作为债务偿还主体,按照“省债省还、市债市还”的原则分别进行偿还。对中央财政安排的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补助资金,按照债务比例进行分配。对各地应承担的还贷地方配套资金,地方要抓紧研究制定偿债方案,落实还贷资金,确保公路债务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六、切实保障普通公路资金投入
普通公路建设和养护以财政性资金投入为主,积极探索多渠道融资。省级补助资金适当向皖北地区、大别山革命老区倾斜。
(一)加大政府性资金投入。省、市、县政府将普通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资金纳入各级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从本级财政预算收入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普通公路发展。各级政府在中央代理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中按照要求安排普通公路发展建设资金。市、县政府对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沿线主要节点、重要区域和周边的国有建设用地可以实施规划储备,通过土地收益筹集普通公路建设资金。
(二)积极争取并用好国家资金。省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积极申请各类国家补助资金,以及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各级财政、交通运输、发展改革部门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排使用,确保普通公路建设和养护需要。
(三)统筹普通公路与收费公路发展。转让政府还贷非高速公路权益收入,除用于偿还公路建设贷款和有偿集资款外,应主要用于普通公路建设。转让政府还贷高速公路权益收入和转让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其财政性资金投入部分取得的权益收入,除用于偿还公路建设贷款外,应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普通公路建设。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应将与之密切关联、提供集散服务的普通公路纳入项目范围,统一规划、统筹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