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农药经营登记备案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两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淄农字[2012]34号)
各区县农业局,高新区农管委、文昌湖区农工办: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不断提高,切实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确保不发生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根据省委1号文件(鲁发〔2012〕1号)和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行农药经营登记备案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两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农质监字[2012]8号)要求,市农业局决定,2012年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农药经营登记备案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两项制度,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
关于全面推行农药经营登记备案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两项制度的实施方案
实行农药经营登记备案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两项制度(以下简称“两项制度”)是强化农药监管、从源头上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为确保“两项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现制定以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12年底,全市所有区县全面推行“两项制度”,实现全覆盖、无遗漏。通过“两项制度”的推行,全市范围内基本杜绝非法农药产品的流入,高毒农药经营实现有限制、能控制、可追溯,农药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度明显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隐患大幅降低,农产品质量安全得到有力保障。
二、工作内容
(一)对辖区内销售的农药产品全面实行经营登记备案管理。凡具备“两证一号”(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证书、农药标准号)、标签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允许生产销售的农药产品,经农业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销售;没有通过备案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农药登记备案管理具体内容和工作程序,按照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农药产品经营备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淄农字[2011]86号)要求执行。
(二)对高毒农药实行定点经营管理。各区县要根据市农业局对全市高毒农药经营点的统筹规划,按照自愿报名、县级初选、市级复审、社会公示等程序,会同工商等有关部门确定后向社会公布。确定的定点经营单位要先行对经营的产品进行登记备案,签订责任书、产品质量承诺书,建立健全购销台账制度。购买高毒农药要实行实名制,购买者的姓名、住址、电话、购置品种和数量等信息,要登记造册,以备追溯。未取得定点经营资质的任何单位,都不允许经营高毒农药。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有关申报条件和程序按照市农业局《关于做好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工作的通知》(淄农字[2011]87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