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全市民办学校2012年度招生广告(简章)备案发布工作的通知
(淄教法字〔2012〕5号)
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文昌湖区地事局,市管各民办学校:
为贯彻落实市委宣传部、市委高校工委、市教育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各类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审核备案工作的意见》(淄教法字〔2011〕2号)文件精神,维护举办者、学校和广大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现就做好民办学校2012年度招生广告(简章)备案发布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民办学校要认真制定招生广告(简章)
民办学校制定招生广告(简章),要内容真实、准确、合法。要载明学校全称、办学性质、招生专业、开设课程、办学形式、学习期限、招生对象、招生范围、收费标准、报名手续、证书发放等内容,要有详细地址、联系人及电话。招生性质、发放何种证书等内容准确无误。发布招生广告(简章)的民办学校名称,是经审批的民办学校全称,不能使用缩写简称。
民办学校制定招生广告(简章),广告用语要符合《
广告法》等有关规定,不欺骗、误导学生和家长,不做不负责任的许诺。具体包括:无招工或安置就业宣传;无不科学的表述教育效果的语言或保证;不与其他教育机构相比较或贬低其他教育机构;不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一流等
广告法中明令禁止的广告用语;不使用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二、民办学校制定的招生广告(简章)要按程序进行备案
经市及各区县审批的民办学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路牌、灯箱、橱窗、互联网、印刷品、霓虹灯、车体广告等媒介(形式)刊播、设置、张贴、散发(以下统称发布)教育招生广告(简章)等,应按招生广告(简章)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发布。
民办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应于拟发布之日前10个工作日报审批机关审核备案。报请备案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招生广告(简章)样稿(一式三份),含文字、图片、音像制品等;
2.能够证明招生广告(简章)内容真实性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