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段民办学校招生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教基字〔2012〕8号)
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文昌湖区地事局,局属各有关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对义务教育段民办学校的管理,依法规范其办学行为,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和《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民办教育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淄政发〔2007〕8号)以及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审计署《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的通知 》(教基一〔2012〕1号)等文件要求,就全市义务教育段民办学校招生问题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民办学校招生录取方式
根据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有关规定,自2012年起,凡年检合格的义务教育段民办学校招生时,凡报名人数不足招生计划的学校,应全部录取报名学生,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学校,一律采用电脑派位办法录取学生,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面试和特长展示等。年检不合格或达不到“四独立”标准的民办学校一律不得招生。
二、加强民办学校招生制度建设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统一制定义务教育段民办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意见并报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同时,积极开发录取程序软件,指导学校制定招生工作方案,建立由主管部门、纪检部门、公证部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和学校招生工作小组共同参与的招生录取工作委员会,并全过程监督招生工作,确保义务教育段民办学校招生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各有关学校要制定科学合理的招生工作方案,经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按照招生工作方案的要求,健全招生工作机构,严格规范招生行为,严格遵守招生程序,提高招生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依法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进一步加强对本区域内所有民办学校招生管理。严格控制招生时间。招生工作一律安排在暑假期间进行,任何学校不得在暑假前组织招生宣传、报名等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招生宣传。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和简章必须经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教育局备案后方可发布。发布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必须与备案内容相一致,不得在备案后再随意改动。学校法人要对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严格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根据有关规定,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报市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示,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一经批准或备案,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民办学校应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收取的各项费用应按照规定予以公示。民办学校收费,应当统一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
四、严格控制招生计划和新生学籍注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