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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评选优秀法制副校长的通知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评选优秀法制副校长的通知
(淄教法字〔2012〕6号)


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文昌湖区地事局,局属各学校:
  在学校实行法制副校长(含法制辅导员,下同)聘任制度,是推动教育系统法制教育的重要举措,也是进一步加强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工作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全市兼职法制副校长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推进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显著提升了广大师生的法律素质和法治观念,有效预防了在校青少年违法现象的发生,也有力维护了学校及师生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为更好贯彻《全市教育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 2015)》,进一步加强全市学校法制宣传教育,着力发挥法制副校长的优势和作用,构建更为完善的法制教育工作网络,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优秀法制副校长评选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全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聘任的法制副校长。
  二、评选条件
  1.能主动参与学校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和依法治校方案的研究制定;
  2.热心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定期至少到校举办法制讲座或组织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并深受学校和师生好评;
  3.积极为学校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协助学校解决法律难题,依法处理纠纷,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4.对需帮教的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措施得当、成效明显,有效预防了在校生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近两年学校无严重违纪和违法犯罪案件;
  5.协助学校加强内部安全防范,积极参与组织开展学校周边治安整治,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成绩显著;
  6.学校聘任法制副校长工作两年以上,事迹比较突出。
  三、评选程序
  1.学校推荐。各学校根据评选条件,结合所聘任法制副校长的工作实际,严格审核,提出候选人人选,经候选人所在单位同意,填写《淄博市优秀法制副校长候选人推荐表》(见附件1),并报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局属学校直接报市教育局。
  2.区县审核。各区县对各学校推荐上报的人选进行汇总,严格审查候选人在学校兼职法制副校长期间的工作情况和相关材料。各区县原则上推荐3- 5名人选报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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