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学习贯彻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
(淄教安字〔2012〕6号)
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文昌湖区地事局,局属各学校: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已于4月10日由国务院第617号令公布施行,这是我国首部校车安全管理的行政法规。国家采取立法的形式,将校车安全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对于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将学习贯彻国务院《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简称
《条例》,下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
《条例》的重要性
校车安全管理,是关系到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事关千万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条例》的公布施行,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校车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为依法加强校车安全管理提供了依据。各区县、各学校要充分认识学习贯彻
《条例》的重要性,从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大局出发,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学习领会
《条例》的主要精神,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将
《条例》落实到安全管理工作中,切实预防各类校车安全事故。
二、迅速组织
《条例》的宣传学习活动
各区县、各学校要把学习宣传
《条例》作为当前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区县教育局要组织机关工作人员和学校负责人对
《条例》进行认真学习,切实领会
《条例》的精神实质,进一步明确教育部门监管职责和学校的管理责任。各学校要迅速掀起宣传
《条例》的热潮,通过集体学习、一封信、校园广播、条幅、橱窗、展板、黑板报等形式,对师生、家长、校车所有人及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等集中开展以学习
《条例》为主要内容的交通安全教育。通过宣传学习,教育学生要自觉遵守乘车守则,不乘坐超员、超速、非法运营等安全没有保障的车辆;家长要加强对子女的监护,与学校共同做好交通安全工作;校车所有人及驾驶人要严格按照
《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取得相应资格,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行车,确保学生乘坐安全;随车照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全程照管乘车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