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依法治校示范学校评选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教法字〔2012〕7号)
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文昌湖区地事局,局属各学校:
为了全面推进全市依法治教、依法治校,进一步规范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的推荐、评选与管理工作,根据《淄博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坚持依法治校”“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精神,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评选与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法字〔2012〕2号)有关要求,我局在《淄博市依法治校示范学校评选与管理办法(试行)》(淄教发〔2005〕27号)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淄博市依法治校示范学校评选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淄博市依法治校示范学校评选与管理办法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淄博市依法治校示范学校评选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促进各级各类学校依法治校、科学发展,进一步规范淄博市依法治校示范学校(以下简称“依法治校示范校”)的推荐、评选与管理工作,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评选与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法字〔2012〕2号)和《淄博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全市教育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的有关要求,在《淄博市依法治校示范学校评选与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治校示范校的推荐、评选与管理应当遵循区县推荐、专家评估,分类指导、综合平稳,动态管理、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三条 市教育局统一组织依法治校示范校的推荐、评选、命名与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教育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全市各级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下同)、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均可参加依法治校示范校评选。
第五条 积极鼓励、大力支持各区县创建依法治校示范校,形成一批符合教育规划纲要要求、体现现代学校制度内涵、具有依法治理示范意义的学校。
第六条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依法治校情况作为评价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作为对校长实施绩效评估、年度考核和任用考察的重要内容,作为各项评先树优活动的重要评选指标。
鼓励、支持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出台配套鼓励措施,对在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符合法律规定、体现自身特色的学校章程和制度,依法办学,认真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