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交通建设安全监管。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招投标、资质审批、施工许可、现场作业等各环节安全监管责任,严把安全生产条件准入关,强化建设项目安全核准,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高危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并严格执行。强化安全生产信用考核评价,完善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信用体系,把评价结果与市场准入挂钩,健全失信惩戒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公路、水运工程,未执行项目建设与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不得竣工验收、投入使用。推进“平安工地”建设活动向长效机制转化,严格执行交通建设有关安全生产强制性要求,实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达标考核管理,推行现场人员定位、危险部位施工全程动态监控预警,逐步实现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信息化,为工程建设提供安全保障。继续以危险地段、危险工序、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环节为重点,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桥梁隧道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对高风险的施工作业实施综合防治和重点监控。
(四)强化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监管。加大巡查力度和密度,依法从严查处超速、超载超限、酒后驾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行人穿越高速公路和客运车辆在高速公路内停车上下客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开展应急车道专项整治。采取入口检查和流动巡逻相结合等有效措施,加强对客运班线集中和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的路面监管,对7座以上营运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逢车必查。遇恶劣天气或发生交通事故时,要强化交通抢险和组织疏导,确保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畅通,出现严重影响通行安全的情形要及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加强养护施工路段的监管,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配齐交通标志,不得擅自作业及超区域活动。开展高速公路桥隧病害、消防等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对受损的高速公路防护网进行修复。在现有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规范的“疲劳驾驶休息区”。加快推进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系统(ETC)建设,提升通行能力。
(五)强化地方公路隐患治理。加强公路日常养护,推广预防性养护,规范养护施工的现场管理,增强路网抗灾能力和安全防护能力。加大公路“安保工程”实施力度,改善公路行车环境。加强公路巡查,继续推进危险路段整治,深入开展以桥梁和长大隧道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治理,定期组织桥隧养护巡查、专业检测和安全隐患排查。所有已建的重要通航水域桥梁,应进行通航风险评估。建立完善治超长效机制,强化政府主抓、部门联动的治超工作机制,坚持路面执法与源头监管并重,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手段,坚决遏制超限超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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