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公安部、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交运发﹝2012﹞33号)和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2﹞5号)的规定,严把营运企业安全条件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市场准入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关,推进道路运输公司化经营、标准化管理,杜绝重特大道路运输事故发生。督促道路运输企业严格审查营运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从业人员的资格,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落实企业对承包经营车辆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车辆日常安全检查、维护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对车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二级维护,并记入车辆技术档案。严格落实强制休息制度,营运驾驶员24小时内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个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2小时,但每月延长的总时间不超过36小时)。其中,货运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客运驾驶员连续驾驶2小时以上、4小时以内,应停车休息不少于20分钟。强化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的监管,督促驾驶培训机构严格落实《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建立完善驾驶员培训质量监测和考核体系,落实继续教育制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会同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定期对驾驶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考试合格率、诚信经营等进行分析、排名,向社会公布,对考试合格率排名靠后、培训质量和服务质量低的驾驶培训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暂停其培训工作。健全完善机动车维修安全服务质量考核体系,开展汽车维修配件质量追溯系统建设试点,督促机动车维修企业建立车辆维修档案,并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认真执行客运车辆二级维护作业,不得漏项和减项。建立危险货物电子运单,建立健全托运人、运输合同等信息的可追溯机制。督促客运站严格执行《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和“三不进站、五不出站”规定,强化驻站管理,加强现场监管,及时抽查客运站行包检查、车辆例检、出站门检工作情况;对尚不具备例检条件的发车点,企业必须督促驾驶员做好发车前的例行检查和“三品”的查验工作;对途中上车的旅客,驾乘人员要进行危险品检查。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专项整治,强化试运营准入管理。强化责任追究,督促企业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抄送的车辆和驾驶人的违法信息及时进行处理,将相关记录根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人诚信考核要求计入企业和驾驶人的考核周期,并按照考核办法要求进行处罚。对发生1次死亡1-2人负同等(含同等)以上责任道路运输事故的营运驾驶员,依法吊销或注销其从业资格证,3年内不得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对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负同等(含同等)以上责任道路运输事故的营运驾驶员,依法吊销或注销其从业资格证,终身不得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对公安部门通报的超载、超速行驶等违法违章行为,要列入“黑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或注销其从业资格,从业资格证被吊销的,3年内不得重新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2起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企业负责人,抄送企业主管部门依法撤销职务,并在5年内不得担任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