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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

  (三)深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健全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制,确保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禁发生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持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完善安全生产设施,积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并落实全体员工安全培训教育制度,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持续深入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完善行业量化评估标准,坚持分类指导,督促企业持续整改升级。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部署,开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2013年底前,所有从事客运、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运输等重点企业必须达标,其他交通企业在2015年前达标。要将企业安全生产达标工作与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并切实与经营许可、安全信用考核挂钩,促进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有效提升。

  三、细化措施,加强监管

  持续深入开展水上交通、道路运输、交通建设、高速公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保持高压态势,加大对交通行业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干扰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秩序行为的打击力度,实行日常执法、重点执法和跟踪执法三结合,依法强化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从重处罚和厉行问责的“四个一律”打非措施。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将交通运输企业、运输工具、从业人员的违法信息纳入“黑名单”管理中,并与行政审批等相结合。改进安全生产检查方式,着力提高检查工作的预防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及时组织“回头看”再检查。继续探索更有效的风险预防措施,建立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制度,变事后处理为预先分析,变事故处理为隐患治理。充分运用科技和信息手段,建立交通行业安全生产重大风险源数据库,建立完善隐患登记和整改反馈制度,实施跟踪督查,定人、定责、定时,确保治理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保证隐患排查不留死角、治理不留后患。

  (一)强化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加强对重点水域和“四客一危”重点船舶的监管力度,强化库区及支流水域安全监管和通航保障,依法严厉查处冒雾航行、超载、跨航线航行等违法行为。规范支流航电枢纽、库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开展短途客(渡)船、非法餐饮船、砂石运输船和库区小货船等为重点的安全专项整治。加大对渡口渡船的安全监管力度,督促区县政府切实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细化安全管理措施,强化农村和山区“学生渡”的安全监管。继续实施渡口码头安全条件改造和渡改人行桥项目,加快实施公共锚地建设。加强对滚装码头、危险品运输专用码头的监管,落实安全监管措施,督促码头经营人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港口安全生产和运输安全。推进支流航道整治及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加大病害船闸改造力度。加快推进短途客船改造和老旧船舶的拆解工作。落实船舶建造质量控制体系,推行船舶建造监理制。强化桥区通航水域的安全管理,加强大桥建设前的通航论证,将保障通航安全作为审批的重要内容,严格执行大桥通航安全保障等级标准;进一步完善桥区航标的配布,加强桥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从严查处违章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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